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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婚姻律师: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范围及其例外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19 20:39:32 阅读次数: 20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

1、 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已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2、 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婴儿是否死亡,均应受1年期间的限制。

3、 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只要女方有中止妊娠的事实,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均应适用此6个月的限定。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 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

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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