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房产证、还款对账单、遗嘱、判决书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比如:互相馈赠的礼品、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电器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的谈话内容、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脑记录的数据和资料,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也都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的匝据。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一般指:起诉状、答辩状中的相关内容及庭审笔录。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刚题,通过技术鉴定做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伤残鉴定、房价评估报告等。
(7)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温州婚姻律师提醒】
1)对于第三者的证据取得,一定要慎重,并不是捉奸在床或者与婚外第三人有了孩子,就一定要认定赔偿责任,因为婚外情过错证据的认定只能是有配者与他人长期的、稳定的同居关系,才属于法定过错。通奸属于过错,但不是定的理由,因此律师建议调取婚外遇的证据在委托调查公司时需慎重,因为只取得照片,偶然的同居是不能认定过错的。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具备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单独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短信作为证据最好公证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