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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婚姻律师: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28 19:14:05 阅读次数: 24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它主要包括:

(l)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储蓄、衣物等。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结婚时制备的家具和其他用品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予人特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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