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孩子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婚后,父母对于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抚养权,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标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关看法: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孩子随父方生活,并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孩子与其共同生活,但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予准许。
抚养权,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标准 - 因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感情问题,涉及到人身问题,所以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适用上述规定。具体还是要结合实际的案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