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婚姻生活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涉外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房产专题 离婚案例 婚姻法规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抚养权的判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抚养权的判定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4/11 9:01:36 阅读次数: 28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孩子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婚后,父母对于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抚养权,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标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关看法: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孩子随父方生活,并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孩子与其共同生活,但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予准许。

  抚养权,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标准 - 因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感情问题,涉及到人身问题,所以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适用上述规定。具体还是要结合实际的案例为准。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温州婚姻家庭律师热线:0577-86000432、13456078288,温州婚姻家庭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此文由温州婚姻家庭律师(www.zglihun.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本网关键字,温州离婚律师、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td>
上一篇:变更抚养权代理词
下一篇:探望子女受阻能变更抚养权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离婚律师网-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12室
咨询电话:13456078288 057786000432 邮箱:99517922@qq.com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