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婚内财产调查
案情
陈女士与丈夫感情出现问题,但之前双方都是各自工作,陈女士虽然知道丈夫的工作和大概的财产,但不清楚丈夫的具体收入以及是否有其他财产是其不了解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也为和丈夫协商时有依据,陈女士委托了本律师进行调查。
律师在陈女士提供的线索下,开展各项调查,甚至多次到广州,北京,上海等可能有财产的地方进行深入调查,经过近一个多月的调查,律师将陈女士丈夫的公司股份,房产等所有登记的财产都一一反馈给陈女士。陈女士在获得财产证据后,并没有予以起诉,而是仍尽力去挽回婚姻。后经了解,双方离开温州,前往杭州生活,目前夫妻感情已经好转。 [关键词]婚内财产调查可行
如同婚前财产公证一样,婚内财产调查是完全可行的,只不过目前大多数人还没有行动或还没有意识到而已。《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尤其是对共有财产做出处分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但由于夫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创造财富的一方经济大权在握,久而久之,就会助长某些人利用垄断的财产享有某些“特权”,产生诸如“包二奶”等社会现象。通过夫妻财产调查,夫妻一方对婚内财产状况一目了然,使自己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与另一方处于平等地位,有利于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使,将来一旦出现夫妻纠纷,也早有“证据”在手,防止掌握财产的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侵害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律师心得]陈女士只是希望自己的东西自己心中有数,显然用不着打官司,但同样需要法律服务。不是只有打官司才需要法律服务,今后类似陈女士这样的非诉讼法律需求会超过打官司的数量。法律服务不应只出现在法庭上,更应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中。
[法律链接]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陈女士要求查明夫妻婚内财产,这就涉及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规定,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其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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