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子战争
——关于抚养权的思考
《夺子战争》这本是一部电视剧,曾经在多家电视台播出,讲的是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并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作为律师,在案件中也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夺子战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所谓的夺子战争就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已从过去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到现在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社会现实。与此相联系,离婚后,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也凸显出来。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至于因离婚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25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些基本包括了现在法院处理抚养问题的全部法律依据。
在实际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遇到两种情况,一是离婚当中的抚养权归属,二是离婚后的抚养权变更。现在通过律师经办的案例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离婚当中的抚养权归属。
一般来说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已经就孩子和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还是离婚诉讼案件中存在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主要的情况有三种。第一:双方都要孩子的;第二:双方都不要孩子的;第三:一方要孩子,另一方不要的。其中第三种还是比较好处理的。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的情况,存在极大的问题。
本人曾经办理过第一种的案件,当时的情况是:男方是我们浙江苍南人,女方为浙江瑞安人,双方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由于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双方对其他事宜都能达成一致,唯一有纠纷的就是双方都要孩子的抚养权。本人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庭审,法院一审判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在得到法院的判决后,当事人去了外地做生意,但就在男方去外地做生意的第二天凌晨,女方以及父母带着几个人强行到男方的家中,从男方的母亲那里,暴力抢夺了孩子,并将男方母亲打伤。在周围邻居的帮助下,抓住了女方的父亲。后男方母亲报警,女方的父亲被当地派出所拘留(后在男方的协调下被放了出来)。但女方不管父亲被抓,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女方来抚养孩子。二审法院的法官就为难了,按照法官的说法他还是第一次碰到这样情况的案子,因为存在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法院将孩子判给男方,那么,如果男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怎么办,总不能去女方家里把孩子给抢过来给男方。如果孩子给女方,那是不是代表着,谁抢到孩子,孩子就归谁?那样的话,如果男方再去把孩子抢回了,然后,再提起变更,岂不是没完没了!所以,二审法院一直想促成双方调解,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都不退步,调解也无法进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本律师就提议,在不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男方承诺不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二审法官接受律师观点,然后,在男方出具承诺书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这个案子,是最典型的双方都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当然这样暴力抢夺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这也是为什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原因。当然,一般来说,还是双方通过各自的举证,将自己带孩子的优势,通过证据的形式予以体现,法院通过证据,作出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的判决。
另外,还有一种就是双方都不要孩子的,这种情况不多见,但现实生活中确实有。有这么一个案例:由于当事人双方夫妻关系不好,女方便回了娘家,后感觉夫妻生活无法确实无法继续,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便委托律师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都还算正常,双方也都有离婚的意向,但问题就出在孩子的身上,原来他们夫妻关系不好的时候,孩子一直是由男方的母亲在照顾着,现在男方的母亲提出不再照看孩子,而男、女双方也提出自己有工作,无法照看孩子。在孩子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男方将孩子直接送到了法院。并提出,要么让女方抚养,要么让法院送到福利院去。最终在法院的教育下,和亲属的劝说下,男方把孩子领了回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这种方式,我们认为更不可取。
我们认为不管是暴力抢夺孩子,还是双方互推孩子,这都将孩子留下严重的不良影响。在此,也呼吁一些走到离婚边缘的男、女当事人,在考虑自身的情况下,更应当去关心孩子的问题。夫妻无法继续,对孩子本身就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不能再将这个痛苦加深。
二、是变更抚养权。
所谓变更抚养权,就是原本归父亲或者母亲抚养的孩子,现在变更成由另外一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本人就亲自办理过一个这样的案件,女方是湖北的,男方是温州的,原来离婚的时候,孩子是跟随父亲留置温州,女方经常有过来探视。由于孩子的父亲常年在外做生意,孩子的平常生活教育是跟随男方的母亲。在一次的探视中,年满11岁的孩子提出要求跟女方生活。女方在考虑男方无法亲自照顾,孩子又处于青春期,就未经男方同意,直接将孩子带回湖北,随后,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女方委托本人代为起诉。本案在庭审中,经过多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但孩子由女方暂时代为抚养。本案虽然没有直接变更抚养权,但结果还是值得赞赏的,个人觉得任何关系到孩子的问题,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本着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为原则,各自退让一步。
从上面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抚养权的争夺、推让以及抚养权的变更,都是需要当事人理智的对待,个人觉得其实抚养权不管归谁,另一方永远是孩子的亲或者母亲的事实是永远无法改变的,只要你真心对孩子好,相信孩子是聪明的,会孝顺对他好的父母。,同时,呼吁法律同行们,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孩子抚养权时,不应当只依照法律,更要按照实际情况去调解,尽量做到“案结事了”,而调解结案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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