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婚姻生活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涉外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房产专题 离婚案例 婚姻法规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房产专题房产专题 → 温州婚姻律师:还贷房屋增值部分按比例分割房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温州婚姻律师:还贷房屋增值部分按比例分割房屋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20 19:13:30 阅读次数: 274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公布之前的类似案例,法院处理判决各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判决书。这次出台司法解释三给予了一个统一的处理方式,这是一个亮点。尤其是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次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把婚后增值部分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认定了一方有权对增值部分要求分割,确定了一方的权利。再者,确定增值部分的计算是按照还贷款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给另一方进行补偿。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温州婚姻家庭律师热线:0577-86000432、13456078288,温州婚姻家庭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此文由温州婚姻家庭律师(www.zglihun.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本网关键字,温州离婚律师、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td>
上一篇:温州婚姻律师:房屋赠与效力
下一篇:温州婚姻律师: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后果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离婚律师网-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12室
咨询电话:13456078288 057786000432 邮箱:99517922@qq.com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