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婚姻生活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涉外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房产专题
离婚案例
婚姻法规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 分 类 导 航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房产专题】
┝
房产专题
【离婚案例】
┝
离婚案例
【婚姻法规】
┝
婚姻法规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温州婚姻律师:房屋赠与效力
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
离婚双方都不要房 可申请将房屋拍卖
订立遗嘱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温州婚姻律师: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经济补偿、帮助、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离婚损害赔偿
2012新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全文)
房产专题
→
房产专题
→ 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房产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房产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29 12:48:01 阅读次数: 26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如果结婚不成,应当根据出资份额比例分割房产。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温州婚姻家庭律师热线:0577-86000432、13456078288,温州婚姻家庭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此文由
温州婚姻家庭律师
(
www.zglihun.com/
)精心收集和整理。 ——本网关键字,
温州离婚律师、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
td>
上一篇:
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
离婚房屋增值价值的主张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离婚律师
网-
温州涉外离婚律师
-
温州婚姻家庭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12室
咨询电话:13456078288 057786000432 邮箱:99517922@qq.com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