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婚姻生活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涉外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房产专题 离婚案例 婚姻法规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温州婚姻律师:婚姻出轨不代表一定就要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温州婚姻律师:婚姻出轨不代表一定就要赔偿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6/7 9:35:02 阅读次数: 282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张某委托我办理离婚案件,在起诉之后,法院通知对方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据的内容包括录像,录音,开房记录等等,按照证据显示,张某的妻子潘某某从去年10月份起开始对丈夫进行跟踪,并发现丈夫有了外遇。

对方律师以此,以我的当事人对婚姻不忠为由,要求我的当事人赔偿,当事人张某否认出轨事实。

本案最终通过调解结案,法院没有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作出判决。那么,如果本案没有经过调解,而是直接由法院判决的话,将是怎么样的结果?

  

 

  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人对《婚姻法》第46条的理解存在误区,为在离婚时获得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其实,《婚姻法》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成立,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但无法证明其是共同居住,则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类似潘某某这样的婚姻受害者要想得到赔偿,其关键在于取证。但取证的效力,是否能被法院采纳,这需要律师的指导,而不是找几个私家侦探就可以的。

 

 

——温馨提示: 当您的婚姻遇到危机时、或在情感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温州婚姻家庭律师热线:0577-86000432、13456078288,温州婚姻家庭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此文由温州婚姻家庭律师(www.zglihun.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本网关键字,温州离婚律师、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td>
上一篇: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下一篇:2013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离婚律师网-温州涉外离婚律师-温州婚姻家庭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12室
咨询电话:13456078288 057786000432 邮箱:99517922@qq.com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