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新的实体规定首次写入我过的婚姻法律之中。该法的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有人吗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父母离婚后,子女由有一方直接抚养;(2)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3)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司法实践中,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但是探望权并不会因为一次中止,就再也不会恢复。在中止事由消除后,应该恢复一方的探望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