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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婚姻律师:离婚后要求增加子女的抚养费的情形
来源: 张国所律师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20 10:48:00 阅读次数: 26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离婚时,一般双方都会就子女的抚养费达成一定协议,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这个抚养费都是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和一方实际的经济能力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的。但是随着几年后,物价飞涨、孩子的实际需要增长,当初商定的抚养费无法支付实际的需要,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追加子女的抚养费。发生下面几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

1.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定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但是如果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不带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这种情况下,带孩子一方往往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但是,这种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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