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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婚姻律师: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
来源: 张国所律师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20 10:52:59 阅读次数: 263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是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的参考因素。

 

至于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时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18周岁。但是也有例外,如果(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望孩子时支付,或者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业帐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对方房屋折价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说,温州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支持一次性支付的。当然对抚养费支付方式在庭审中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也都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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