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人员流动增大,各类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如何确定管辖权法院,这就涉及到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碰到诸多麻烦的事,这是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有的个别法院不作详细审查即盲目受理、盲目审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则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而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移送管辖,这种做法从程序上说是违法的,由于管辖法院的错位,不能在实体处理上很难确保公正。所以,法院在立案、审理时注意审查,正确把握好经常居住地管辖问题。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起诉时在住所地居住的,无论是否离开过住所地,也无论离开是否超过一年,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2、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3、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应以此地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且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满一年的,以最后一个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地满一年的地方,但是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不满一年的,应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温州立案时,非常住人口,一般要求提供暂住证,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社保证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