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小孩刚满11周岁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重要时刻,也是人生观和是非观念刚刚形成的时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但被告常年在国外做生意,将孩子全托给其他人照顾,无法从亲情的角度照顾好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孩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1、原告对孩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并对孩子采取了正确的教育和生活方式。特别是经过这半年的时间,孩子习惯在原告处生活,学习成绩也稳步上升,并据了解期间也有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的方式和被告联系过,相信被告也能感受到孩子现在的生活是健康,快乐的。
2、原告现有稳定的工作,且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开销不大。虽然经济条件比被告要差,但足以维护孩子的日常开销,也能满足孩子的经济要求。原告告父母经济基础坚实,二老十分舍得给孩子花费,外祖父母的家境与对孩子的关爱,都十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原告诉求符合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依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现虽然孩子无法到庭表达自己的意愿,但从原告提供的录像当中,可以明确看出,孩子是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虽然本案的被告的经济条件相比优越,但子女的抚养更注重的是亲情的照顾,现在孩子已经表示自己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母亲也有这个能力去抚养孩子。因此,不管是从情理上讲,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由原告抚养孩子,即符合孩子的意愿,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同时,代理人我恳请审判长以及被告能够站孩子的角度,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支持原告的诉求。
以上意见请以采纳!
张国所律师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