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审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我的当事人后,对方采取暴力手段,将孩子抢过去后,提起上诉。法院最终,没有因为孩子被抢,就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依法驳回上诉。
代理意见
审判长:
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xx男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男的二审代理人,代理人参加过本案的一审,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事实情况,上诉人的上诉完全是毫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的。
一、孩子抚养权由被上诉人抚养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反而上诉人的上诉事实是错误的。
1.上诉人提出孩子自出生直至2011年6月均由上诉人抚养照顾,这是明显的自我矛盾,一审时,上诉人是确认了2011年3月初,由于上诉人xx女母亲生病,开始由被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的母亲和妹妹来抚养孩子,因此,上诉人的这个事实是明显的自相矛盾。
2.上诉人暴力抢夺孩子,丢下亲生父亲被拘不顾,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特别是会给年幼的孩子留下阴影,这种只顾自己,不顾孩子的行为,是无法给孩子给来健康成长的环境的。
3.被上诉人悉心照顾孩子,由于杭州幼儿园暂时没能确定,为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假期就开始为孩子报读幼儿园。经常陪在孩子身边,就在孩子被抢的之前,被上诉人也正准备带孩子去上诉人家中,在上诉人家中过中秋节。这些足可见被上诉人才是真心为孩子考虑,真心善待孩子。另外,上诉人的父亲被关在派出所时,上诉人无一人前往取保,也是被上诉人前往缴纳派出所的费用,上诉人的父亲才得以离开,现也同意将孩子由上诉人暂时带着身边等等,足见被上诉人之用心。
4.使用暴力手段来解决纠纷,是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是应当予以制止,予以打击的行为,上诉人采用这种手段来强行带走孩子,如果得到法院的支持,难免会让被上诉人认为采取暴力就可以解决孩子抚养权的纠纷,难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要不停使用暴力来解决吗?这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相信也不是上诉人所愿意看到的。
二、关于共同财产
1.上诉人从未确认这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一审法官在假设的提前下,征求被上诉人意见的(见庭审笔录10页“审:如果是婚后共同财产的话,你认为如何分割?戴:我同意对婚后的财产同意分割。审:如果公司的股份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你认为怎么样分割,张:应该是平均分割,审:xx女,如果公司股份全部归你,你拿出20万给xx男,你有何意见?xx女:不同意,我不懂经营,公司的财产可以起请审计或工商查下,戴:我同意,举双手赞成。审:既然双方同意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查,那是否同意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戴:同意,王同意。从上述的笔录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所谓的90%的股份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计,完全是在“如果”这个前提下的,事实上,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第5份与第6份就证明,公司明显是成立于婚前的,是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无事实根据,更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2.汽车,笔记本等等,均是公司财产,就像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条,也是公司的债务,就是用于购买汽车的,另外还有一些货款的欠债也是公司债务。
3.公司是被上诉人婚前财产,上诉人一味要求分割财产,又不承担债务,明显是自相矛盾。被上诉人经营公司,不仅仅有盈利,也有亏损,上诉人不顾被上诉人辛劳,自己住在父母家中,分居达2年之久,各自有各自的工作生活,难不成上诉人也愿意将自己2年的工作收入2*12*3000共计72000元的收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上诉人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分割是明显的错误,即使分割,也是分割婚后赢利部分的财产,而事实上公司现在负债经营,谈不上盈利财产,如果上诉人要求针对这点提起审计,被上诉人不持异议,也愿意协助进行审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恰当,应当予以维持,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无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