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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子战争——关于抚养权的思考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 16:42:42 阅读次数: 125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夺子战争——关于抚养权的思考


《夺子战争》这本是一部电视剧,曾经在多家电视台播出,讲的是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并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作为律师,在案件中也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夺子战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所谓的夺子战争就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已从过去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到现在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社会现实。与此相联系,离婚后,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也凸显出来。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至于因离婚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


《婚姻法》

25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些基本包括了现在法院处理抚养问题的全部法律依据。


在实际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遇到两种情况,一是离婚当中的抚养权归属,二是离婚后的抚养权变更。现在通过律师经办的案例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离婚当中的抚养权归属。

一般来说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已经就孩子和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还是离婚诉讼案件中存在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主要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双方都要孩子的;

第二:双方都不要孩子的;

第三:一方要孩子,另一方不要的。

其中第三种还是比较好处理的。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的情况,存在极大的问题。


本人曾经办理过第一种的案件,当时的情况是:双方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由于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双方对其他事宜都能达成一致,唯一有纠纷的就是双方都要孩子的抚养权。本人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庭审,法院一审判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在上诉期内,女方为了争夺抚养权,带着父母亲属等十几个人强行从男方的家中,暴力抢夺了孩子,然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女方来抚养孩子。


二审法院的法官就为难了,按照法官的说法他还是第一次碰到这样情况的案子,因为存在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法院将孩子判给男方,那么,如果男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怎么办,总不能去女方家里把孩子给抢过来给男方。如果孩子给女方,那是不是代表着,谁抢到孩子,孩子就归谁?那样的话,如果男方再去把孩子抢回了,然后,再提起变更,岂不是没完没了!所以,二审法院一直想促成双方调解,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都不退步,调解也无法进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本律师就提议,在不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男方承诺不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二审法官接受律师观点,然后,在男方出具承诺书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这个案子,是最典型的双方都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当然这样暴力抢夺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这也是为什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原因。当然,一般来说,还是双方通过各自的举证,将自己带孩子的优势,通过证据的形式予以体现,法院通过证据,作出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的判决。


另外,还有一种就是双方都不要孩子的,这种情况不多见,但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种方式,我们认为更不可取。

我们认为不管是暴力抢夺孩子,还是双方互推孩子,这都将孩子留下严重的不良影响。在此,也呼吁一些走到离婚边缘的男、女当事人,在考虑自身的情况下,更应当去关心孩子的问题。夫妻无法继续,对孩子本身就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不能再将这个痛苦加深。


二、是变更抚养权。

所谓变更抚养权,就是原本归父亲或者母亲抚养的孩子,现在变更成由另外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抚养权的争夺、推让以及抚养权的变更,都是需要当事人理智的对待,个人觉得其实抚养权不管归谁,另一方永远是孩子的亲或者母亲的事实是永远无法改变的,只要你真心对孩子好,相信孩子是聪明的,会孝顺对他好的父母。

同时,呼吁法律同行们,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孩子抚养权时,不应当只依照法律,更要按照实际情况去调解,尽量做到“案结事了”,而调解结案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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