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委托我办理离婚案件,在起诉之后,法院通知对方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据的内容包括录像,录音,开房记录等等,按照证据显示,张某的妻子潘某某从去年10月份起开始对张某进行跟踪,并进行了录音、录像。
对方律师以此,以我的当事人对婚姻不忠为由,要求我的当事人赔偿,当事人张某否认出轨事实。
本案最终通过调解结案,法院没有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作出判决。那么,如果本案没有经过调解,而是直接由法院判决的话,将是怎么样的结果?
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人对《婚姻法》第46条的理解存在误区,为在离婚时获得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其实,《婚姻法》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成立,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但无法证明其是共同居住,则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温州家和家事律师提醒大家:类似潘某某这样的婚姻受害者要想得到赔偿,其关键在于取证。但取证的效力,是否能被法院采纳,这需要律师的指导,而不是找几个私家侦探就可以的